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7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肖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