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鄉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鼎坤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