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號
原 告 彰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鏗
送達代收人 王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江日仁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