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01號
原 告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 告 王強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469元(計算式:16,469元+60,000元=76,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