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01號
原 告 吳依玲
被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