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魏君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怡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完畢。又原告同時應提出本件租賃契約、進狀陳報租屋地點,並應依法補正本件訴訟標的為何(即:請求權基礎,起訴法條或依據)為何,以及提出起訴狀繕本。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