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47號
原 告 森之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榆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詩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肆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