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68號
原 告 饒芳淇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函詢回覆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新臺幣(下同)857,401元(計算式:421,800+58,259+193,582+183,760=857,40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7,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