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72號
原 告 劉○○ (住居詳卷)
法定代理人 劉○○ (住居詳卷)
陳○○ (住居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同項但書所明定,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被告萬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後,依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惟調解聲請狀及後續補正書狀均未明確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合上開起訴應備之程式。茲依上述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