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所列車牌號碼「RDG-0858」之車輛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車籍資料,是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確認該車輛所有權人是否為原告欲起訴之對象後,向本院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