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李振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3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7794號執行清償所得934,688元。原告於分配表中剔除被告後受分配金額為934,688元,扣除原分配金額810,449元,原告得分配金額增加124,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