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1號
原 告 一澤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夫
訴訟代理人 楊金美
被 告 陳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577元(含本金231,050元,加計自111年12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