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80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陽濾水有限公司、黃獻輝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萬7652元,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