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86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世裕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計算式,原告請求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244,146元,應已加計利息之結算金額,惟其「訴之聲明」又重覆記載請求相同範圍之利息,是否有誤,應予查明並更正之。又本件如以244,146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