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32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歐達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靜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