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987號
原 告 劉宥辰(即劉祉伸)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