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世雄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葉子寧律師
複 代理 人  游惠青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