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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1號
原      告  程思綺  

訴訟代理人  林頌達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原告提出之保險契約條款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係彭月英,其住所地於新北市板橋區等情,有原告提出之保單線上查詢資料、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法條,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