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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涉及重要法律見解,尚有查明及辯論必要,依前揭規定,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於民國115年9月25日前務必就最高法院相關主契約認定比例等見解,再進狀表示意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