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涉及重要法律見解,尚有查明及辯論必要,依前揭規定,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於民國115年9月25日前務必就最高法院相關主契約認定比例等見解,再進狀表示意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