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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號
原      告  邱玫貞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牟君志律師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蔡瑞琪  
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簽訂之保險附約條款約定:因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在卷足憑,而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訴外人陳雅琪之住所於屏東縣,依前開法條,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