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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全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凃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慧昕即鼎慧工作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即本院115年度北小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案訴訟即本院115年度北小字第42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係屬小額訴訟程序,且因當事人一造即聲請人為法人,兩造間借貸契約即不能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業經本院依職權將本案訴訟裁定移送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事件之聲請,應一併移送於本案訴訟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