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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訴訟代理人 吳崑豪
賴昀佑
被 告 曾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