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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訴訟代理人  吳崑豪
            賴昀佑
被      告  曾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