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1965號
聲 請 人 順成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豐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北司補字第1965號關於聲請人順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順成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聲請人亦具狀聲請更正,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