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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2315號
聲  請  人  洋鑫餐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老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提出系爭加盟契約書全文、相對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聲請。
  理  由
一、按調解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 項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系爭加盟合約書,致難以確定兩造爭議情形,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