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2644號
聲 請 人 登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人民幣491,425元,依本件收文日115年5月22日之人民幣現金匯率1:4.706計算,折算新臺幣為2,312,646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