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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2689號
聲  請  人  曾焜昌  
代  理  人  楊恭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