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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聲  請  人  樂貓創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庭語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釋明聲請人與「滿月甜甜圈」之法律關係為何?系爭報導對「滿月甜甜圈」商譽損害數額計算式?系爭報導對聲請人有何損害?聲請人為「滿月甜甜圈」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依據為何?「滿月甜甜圈」之組織類別(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證明。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蔡庭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蔡庭語之手機號碼,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以「蔡庭語」為相對人,而未提出該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其手機號碼,致難以確定該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並提出文書做為證據,以釋明就相對人關於滿月甜甜圈之系爭報導與聲請人等有何關係或造成何等損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