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樂貓創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京粹究美學診所、粹究美學診所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南京粹究美學診所、粹究美學診所之組織類別為何,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法人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兩造簽立之授權相關契約、聲請狀附件,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以「南京粹究美學診所、粹究美學診所」為相對人,而未提出該相對人之組織型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兩造間爭議之相關證明文件,無從確認聲請人為本件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