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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樂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衡  
代  理  人  賴將文  
            賴冠合  
            羅君偉  
相  對  人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臺南市,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雖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合意管轄約定,惟提出之私人LINE對話紀錄難認係兩造公司間之管轄合意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