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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好室正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   
相  對  人  劉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冠宏間聲請調解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惟相對人現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又依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臺灣嘉義、新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聲請人並未表明或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審酌兩造到庭調解之便利性,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