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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0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羅房鴻  
            江宗翰  
被      告  蕭立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 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計息期間
周年利率
1
7945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8414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88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865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6477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877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395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419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002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1213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3120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2768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1533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877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4523
自114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