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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085號
原      告  戴昕彤  
訴訟代理人  吳美玲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7月23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