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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牟彥勳
被      告  莊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68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1,6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8日出獄後,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住處,以不詳方式破壞原告設置之封印鎖頭,並私接線路繞過原告電表,致使電表計量器失準,以此方式竊取電能,致原告無從按正確用電度數核計電費,而竊電得手(實際竊電度數不詳,依原告追償電費計算公式,追償期間自113年7月8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止,所竊得電力應追償之度數為1,696度,應追償之電費為新臺幣【下同】7,598元)。被告上開不法行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原告於114年9月24日再次會同警方到場勘查,又發現電表底座再次遭銅線自原告電源端私接至屋內使用(實際竊電度數不詳,依原告追償電費計算公式,追償期間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114年9月24日止,所竊得電力應追償之度數為5,376度,應追償之電費為24,084元)等情,有原告提出現場照片、用電實地調查書、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65號刑事簡易判決、追償電費計算單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6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