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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087號
原      告  林怡   
被      告  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複代 理 人  鍾妤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被告顧正德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及被告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7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顧正德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具狀追加被告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門公司),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21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間因乳房初步檢查發現疑似鈣化硬塊,經安排於同年9月13日作超音波檢查進行複檢,原告向被告顧正德之配偶黃麗娟(副總)說明初檢結果,並向公司申請同年9月13日半天特休假。被告顧正德為被告金門公司之負責人,對員工之個人健康等資料,應嚴密保護,詎其竟於113年2月27日利用多人使用之公務用LINE工作群組(名稱:金玻台北同事群組,下稱系爭LINE群組),對原告發表「…用你鈣化的兩粒來挺我嗎?…」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以此辱罵原告,同時將原告乳房病變之醫療隱私資料公開傳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又於113年3月3日在系爭LINE群組辱罵原告「廢人」,於翌日即3月4日晚上打電話辱罵原告「在公司是一個廢人、在家裡也是一個廢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承受極大羞辱及恐遭他人歧視、議論之壓力,暨對病情曝光之恐懼與焦慮,出現失眠、焦慮、情緒低落等情形而至精神科就診。又被告顧正德為被告金門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金門公司為被告顧正德之僱用人,被告顧正德利用公務用之系爭LINE群組發表言論之行為,屬於執行職務,被告金門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條、第28條、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29條、第3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請參酌被告顧正德平時在公司LINE群組對於員工有諸多不當言論,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理由
(一)原告就被告顧正德於系爭LINE群組中發表系爭言論已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l13年度調院偵字第5867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後,復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l14年度調院偵續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10853號處分書駁回其聲請,系爭言論之刑事部分已確定不構成犯罪,原告本件民事請求無根基。況檢察官亦認定系爭言論係被告顧正德基於老闆角色對員工所發表之個人主觀感受,至多僅係語言使用不佳之情緒表達,當不致對原告造成精神上痛苦或對其心理、生活、人格有何不利影響。又系爭不起訴處分內容記載原告係於114年5月4日檢查結果發現乳房病情,被告顧正德於113年2月27日發表系爭言論時,不可能知悉原告患病,其主觀上顯無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且未達侵害人格權之程度,欠缺不法性。
(二)被告顧正德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不得請求賠償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金門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亦屬無據。又被告顧正德係被告金門公司之代表人,核與民法第188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受僱人不符;且系爭言論僅涉及個人行為,亦與執行職務無涉。原告不得請求被告金門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是以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裁判、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顧正德為被告金門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原告因乳房有疑似鈣化硬塊之情形,竟利用職務之便,於系爭LINE群組中,對其發表「…用你鈣化的兩粒來挺我嗎?…」(全文詳附表二編號二所示)等言論辱罵原告,同時將原告乳房病變之醫療隱私公開傳播;並在LINE群組中辱罵原告「…廢人」(全文詳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且於113年3月4日晚上打電話辱罵原告「在公司是一個廢人、在家裡也是一個廢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原告就醫紀錄手機畫面截圖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73頁),而被告並不否認顧正德有於系爭LINE群組及以電話對原告為上述言論之事實,僅以前詞置辯。經查:
   1.被告雖抗辯顧正德於發表「…用你鈣化的兩粒來挺我嗎?…」言論時,並不知道原告之胸部有鈣化點等語。惟查,原告於112年9月11日業以Line發送「顧總,我9/13週三下午要請假,去土城醫院照超音波」之訊息,向顧正德請假,而顧正德亦以「幹嘛有baby了?幾個月大?祝妳身體健康!」等語回應(本院卷第35頁)。又原告主張其已依規定辦理請假(特休),並將其因胸部疾病而請假看診一事告知黃麗娟之事實,已提出請假證明為證(本院卷第37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而黃麗娟在系爭LINE群組亦有指揮監督原告執行業務之行為,有該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可參,茲審酌黃麗娟為顧正德之配偶,同在系爭LINE群組中,且為原告之主管,則原告主張被告顧正德知悉其係因胸部疾病而請假看診一事,符合常情,應堪採信。況若被告顧正德不知此事,何以無端說出「用你鈣化的兩粒…」之言論,其雖於系爭不起訴處分案件中辯稱:「鈣化的兩粒」係指膝蓋,因為原告之膝蓋不好,有點彎曲,走路的樣子像七爺八爺一樣云云,惟查以「兩粒」用以比喻「膝蓋」,顯與常情不符,為無足採。
   2.又被告顧正德所為上述言論,觀其前後文之對話內容,確係因顧正德對於原告之工作表現不佳,而有所不滿,惟此係關乎勞工是否應受懲處、指導,或是否有不適任之情事而得依勞動法規予以解僱之問題,並非雇主得藉此發洩個人情緒之正當理由。衡酌系爭LINE群組為公務用群組,成員包含原告、顧正德、黃麗娟及數位同事,屬於多數人可共見共聞,而電子通訊本具有持續性、累積性與擴散性,在工作群組留下系爭文字,使所有同事得以持續看見該貶抑言論,傷害遠大於私下口頭爭執。且原告與被告顧正德間有支配服從關係,原告處於權勢之下,不得不服從,被告顧正德在公務群組使用「挺個屁啦,用你鈣化的兩粒來挺我嗎?」、「廢人」等詞,已非單純對於原告工作能力之質疑,而是利用職權優勢對原告為當眾羞辱,不僅使原告主觀上感到難堪不悅,且遭人質疑能力,而貶損原告在同事間之客觀評價,並侵害原告在職場上應受尊重與平等對待的人性尊嚴(名譽人格)。另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揭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等旨,查被告顧正德為被告金門公司之代表人,並實質指揮員工執行業務,在職場中對原告工作能力表達上述言論,帶有歧視,並暗示女性胸部、羞辱疾病,在公務群組以輕蔑言詞洩露原告醫療資訊,已逾越現今一般人在社會與工作倫理中所需忍受的合理範圍。原告處於被動挨罵之弱勢,而暗諷「用你鈣化的兩粒來挺我嗎?」或辱罵「廢人」並不具任何公共事務思辨、文學藝術或專業領域的正面法益價值。是以被告顧正德所為上述言論行為,應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
   3.況查,雇主對於受僱人負有保護照顧義務,以避免勞工受職場霸凌等不法侵害,此觀諸民法第483條之1「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等規定自明。此等用以維護勞工人格尊嚴、身體及心理健康之規定,自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查原告已表明雇主對於受僱人負有保護照顧義務,並主張被告顧正德為金門公司負責人卻未盡此義務之原因事實,則原告雖未引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法院亦應依職權適用法律。而被告顧正德身為原告主管,本應遵守上開法令,於執行職務及管理範疇內,負有避免原告遭受精神不法侵害之保護照顧義務,其違反上開保護他人之法律,對原告為系爭言論,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亦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再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已表明被告顧正德為被告金門公司之負責人,其違反法令致原告受有損害之原因事實,原告雖未引用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法院亦應依職權適用之。查被告顧正德為被告金門公司之負責人,系爭LINE群組為公務用群組,顧正德平時以系爭LINE群組指揮監督原告執行公司業務,而系爭言論亦在顧正德交辦原告工作時所為之言論,客觀上足認係為金門公司執行職務,顧正德違反上述保護他人之法律,致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依上述規定,被告金門公司自應就本件侵權行為與被告顧正德負連帶賠償責任,是以原告請求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四)末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因被告上述行為而受有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之侵害,就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金額。爰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併參見限閱卷之兩造財產所得調件)、被告顧正德對原告有為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論之素行(參見原告提出之LINE群組對話截圖及系爭不起訴處分)、本件加害程度及原告所受之侵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不能准許。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顧正德、金門公司連帶給付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顧正德部分為114年12月23日,金門公司部分為115年1月6日,見本院卷第67、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一:金玻IPO群組
編號
發言時間
內容
112年12月10日
下午
幾十歲的人了,怎麼會有這麼爛這麼沒有教養的行為?
112年12月12日
下午9:14
妳們兩個人的噁習怎麼?再這麼爛下去兩個人乾脆不要做了開除!
112年12月13日
上午7:58
還在寫廢話,電腦是不可以儲存是不是?再寫妳就乾脆不要做了
112年12月22日
下午6:40
這種小事問我幹嘛?編碼這種事情問我,腦子有問題是不是
附表二:金玻台北同事群組
編號
發言時間
內容
113年1月30日
下午7:50

去你媽的,你自己跟小趙講就對了,你他媽還要我來跟小邵講,有這種事情不要告訴我
113年2月27日11:15
馬上掃描彩色列印存檔,每一次要你們找文件都找不到,妳林怡還說IPO會挺我,挺個屁啦,用你鈣化的兩粒來挺我嗎?找任何文件都找不到,妳林怡就只剩那一張嘴
113年3月1日
下午6:49

我要妳林怡自己做,主動每兩至三天聯絡李麗雯,妳在寫廢話是不是?妳再找麻煩,是不是我修理妳
113年3月3日
下午7:59
去郵局拿小心搬運的貼紙,公司一張都沒有,林怡給我去拿很多回來,廢人
附表三:金玻金門同事群組
編號
發言時間
內容
113年3月3日
上午8:21
…5)妳需要做的事情,有完成的及未完成的,我到達公司,妳要整理好,妳都要跟我報告。妳要主動來找我,妳不要讓我來找妳,妳會很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