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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460號
抗  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杰  
相  對  人  承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115年度北小字第14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出
  二造車輛維修保養合約書證明二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是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所為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