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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59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鍾靜萱  
被      告  張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拾壹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4889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4283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1612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9277
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