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1634號
原 告 李麗雪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18日宣判。然因被告方面之送達情形有疑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