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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011號
原      告  王湘惠

被      告  集寶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在地登記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此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非屬本院轄區。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