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149號
原 告 端木正
被 告 茂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瓊慧
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436條之9、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800元,係小額事件,被告為法人,其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此有原告提出之課程報名契約書影本附卷可考。而本件被告設臺北市大同區,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436條之9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