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3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伊瑄
被 告 柯時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