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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3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伊瑄  
被      告  柯時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