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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52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蒼喬  


被      告  伍朋緯  
            伍朋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