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79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榛玲間返還購物分期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算式:109,942+請求項目1之違約金【500+600+700】+請求項目2之違約金【500+600+700】=113,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