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40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陳康定
被 告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長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且被告車輛停放地點在台中地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