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714號
原 告 陳融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