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7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被 告 李柏熹
訴訟代理人 莊詠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