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830號
原 告 慎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穎
訴訟代理人 黃靖媛
被 告 永揚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租用契約書第12條:「因本契約之爭議涉訴訟時,雙方及連帶債務人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