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建簡字第15號
原 告 旺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勝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
被 告 隆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明
訴訟代理人 夏全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