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建簡字第29號
原      告  鄭智升即佳立電器工程行

被      告  昌林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南市永康區,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