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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建簡字第56號
原      告  李魁峻即峻星工程行

被      告  建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12條:「…若因本合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