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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賴宏程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邱語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一關於「嗣台北富邦銀行將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僅因新臺幣(下同)41,000元的債務,未經被告同意,就要拍賣被告市價135萬元的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台北富邦銀行將債權讓與被告,原告僅因新臺幣(下同)41,000元的債務,未經原告同意,就要拍賣原告市價135萬元的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115年度北簡字第1048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